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成本認定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之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之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高雄市民洪小姐來電詢問,其上月將其名下3家上市公司股票各10,000股贈與未婚夫,已申報贈與稅並繳訖贈與稅款,今因個人因素,可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