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伯檢舉逃漏稅,有機會拿獎金了!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
財政部於今(1月5日)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
為使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裁罰處分能符合課稅公平及責罰相當原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訂一致性之裁罰準據,受處分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清本稅者,將考量其違章情節顯與完全不繳納稅款者有別,按原裁處罰鍰倍數酌減20%,讓現行繳清本稅減輕裁罰制度,擴及所有稅目。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