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之相關支出,應屬交際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
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於今(11)日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個人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及「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情形者,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局特別彙整有關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三種制度之差異,詳附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