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性質相同,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性質相同,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實務上常有開業或復業初期之公司因尚未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被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