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除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憑證外,其亦是營業人申報銷售額之重要憑據。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有一筆罰鍰,實在不划算。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