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

職福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1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 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自提儲金),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 但自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屬於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

  • 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 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職福會若有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例,以維自身權益。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甲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包含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135萬元,另有利息收入5萬元,其中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當年度之收入,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為140萬元(135萬元+5萬元),又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 支出比率為64%(90萬元/140萬元),則甲職福會107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如何列報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

  •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於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但其列支金額不得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若超過前揭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該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徵稅款20萬元。

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公平原則),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福會者,由職福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福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1. 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營利事業不論有無依法成立職福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 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1. 依法成立職福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福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2. 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免)繳憑單。
  3. 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 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之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已成立職福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300萬元,經查其中200萬元係依規定實際提撥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另100萬元係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支出,雖提示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惟甲公司既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依提撥數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且其職工福利金足以支應員工旅遊費用,該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應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甲公司不得再將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列報職工福利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雖提示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A公司已成立職福會,因職福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福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員工醫藥費得以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不論有無成立職福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發生公安意外,公司支付給醫院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25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1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250萬元)。

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福會並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辦理,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除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外,縱使提撥數未超過限額,仍不得再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公司舉辦摸彩活動之獎金或獎品

公司或職福會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摸彩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應否辦理扣繳?公司或職福會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

  • 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反之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達20,010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
  •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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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時價為獎額扣繳稅款。公司或職福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並要記得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受罰。

各項補助費

近年因少子化現象,除勞保、農保、公保、國保等訂有各項生育給付外,各級政府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亦訂有相關生育津貼給付辦法,以鼓勵家庭生育意願。民眾若依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相關規定請領之生育給付,核屬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而依各級政府訂定辦法發給之生育補助費,屬政府贈與性質,依同條項第17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

若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之員工支領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該項補助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該服務單位已依法成立職福會發給員工之生育補助費,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故無論給付單位為何,該員工都必須將受領之補助費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但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的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中提繳部分發給者,屬於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

  • 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 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伙食費免稅限額之計算應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係實際供應膳食,

  • 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
  • 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則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以供查核。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1.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