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避免報稅成為疫情破口,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9年6月30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不僅省時省力,同時亦能避免受感染風險;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措施及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稅率: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108年度稅率為19%。

  •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二、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租稅優惠:

  • 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 第23條之3: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者,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上開轉投資收益不計入申報書表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四、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

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者,應填寫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六、最終母公司之全年營業收入

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七、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八、查詢所得資料

今年國稅局賡續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措施,所得人可於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以其憑證於所得查詢期間內代為查詢。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完納稅捐,若符合規定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國稅局將會從寬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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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等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協助企業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特訂定延期分期審核原則,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請:

  1. 於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 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或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而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希望幫助企業度過經濟困境與難關。相關申請書格式已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