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儲存於電子郵件載具並將發票資訊通知民眾;如果此雲端發票中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留存境外電商之電子郵件信箱,因此民眾消費時務必提供正確之郵件地址。又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為避免影響兌領獎權益,請民眾一併檢視垃圾郵件信箱是否有中獎通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消費者,有可能是我國境內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因此境外電商應具備判斷電子勞務買受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機制。倘若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機關團體(配賦扣繳統一編號者),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下稱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義務人若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等情事,致稽徵機關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將逕向該境外電商徵收。

附件: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

該局提供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如附件)並呼籲,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向為各地區國稅局重點工作項目,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選案查核或經人檢舉,該局將依法查核;如經發現境外電商違反稅法規定將依法補稅及裁處。請境外電商務必自我檢視,避免遭補稅及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