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 2022

繼承人是否喪失遺產繼承權之事實,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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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以民法規定之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於遺產繼承人是否已喪失繼承權有爭議時,基於法治國家行政與司法職權分立原則,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判決予以確認,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請民眾留意。 […]

2311, 2022

營業人明知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提出檢舉可免罰但不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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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給與買受人,卻未依法開立,而以另一營利事業開立的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者,將會遭受處罰,除銷售人未依法給與憑證須受處罰外,買受人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也會被處罰,但買受人如提出檢舉,而且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2011, 2022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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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