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2022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Tags: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

1606, 2022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原出資額已折減實現為限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為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從事多角化經營而轉投資其他公司,但是投資後,如果面臨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

1306, 2022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Categories: 未分類|Tags: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

1206, 2022

核釋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退還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款,重購後5年內未設戶籍於重購之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稅款

Categories: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