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 2022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2202, 2022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勿以他人帳戶隱匿進、銷貨貨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
2102, 2022
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2002, 2022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其中屬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土地出售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
1902, 2022
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