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2020

房地合一稅申報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Categories: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712, 2020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及營業用途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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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