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記得按時辦理109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扣繳制度是國家為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以達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因此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應處以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之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據實填報扣繳憑單。 […]
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疑義
有關公司法第202條適用疑義1 按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減資允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倘公司股東會已決議減資基準日及相關減資細節時,自無庸再經董事會決議(本部91年6月7日經商字第09102103020號函參照),是以,該公司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時,自無庸依公司法第202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註:107年「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規定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憑核。 [...]
融資租賃,應列報租賃資產並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貨車租賃合約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租賃期滿,得以優惠承購價承購貨車,因已可合理確定,租賃期滿後貨車所有權為承租人所有,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融資租賃,承租人應列報租賃資產(貨車)及應付租賃款,租賃資產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應付租賃款於每期支付租金時,攤提利息費用。 […]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請留意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以「售價」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折舊列支限額自行依法調整外,於出售時,應以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以維自身權益。 […]
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財政部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修正,並為使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之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於今(10)日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利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