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2020

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非經稽徵機關通知始具申報義務

Categories: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

1110, 2020

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房地合一稅不能免

Categories: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Tags: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2809, 2020

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Categories: 加值型營業稅|Tags: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

2509, 20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