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之稅捐文書,依規定寄存郵局,於寄存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即已生送達效力。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協助沒煩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稅捐法令龐雜繁複,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 […]
未將108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其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應否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得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欠稅人切勿以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即可規避稅捐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限制欠稅人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保障欠稅徵起,如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抵押權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利徵起稅款。 […]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訂有明文。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