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
一、訂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下列說明。
二、廢止本部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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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綜合所得稅漏報、短報、未申報案件;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受託人之稅務違章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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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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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已申報遺產稅之查核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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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土地增值稅定期選案調查或清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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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印花稅檢查、涉嫌違章案件、交辦調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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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項目 | 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
| 其他列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涉嫌違章案件、臨時交辦調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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