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單位認定之「不動產三角移轉」,係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予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以規避相關稅負。

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如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

所詢案例:父親3年前出售高雄市三民區房地1筆予劉君,現劉君意欲轉讓,本人有意買回,是否有涉及應核課贈與稅之情事?

合承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父親與劉君間及劉君與臺端間之兩階段買賣關係:

  • 雙方確有訂定買賣契約之真意,且有履行買賣契約之對價,買賣行為屬真實,則移轉行為並不涉及贈與。
  • 惟若有假買賣真贈與之情形,經稅捐單位查明不動產所有人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實質認定為原所有人與二親等親屬間之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供民眾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將受補稅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

撤銷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要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判決、調解或和解移轉不動產涉有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於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該局如經查明非涉贈與稅者,會出具「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公文」回復當事人,以供其辦理後續產權登記事宜,當事人免再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塗銷契稅繳款書所載「另有贈與稅」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