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付費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價,只收到部分款項之統一發票,其餘款項為收據,質疑其是否有逃漏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規定,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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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因故遭取消受領資格,依規定繳回所領取之經費,如屬同一年度,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之減項;如屬不同年度,則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僅在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始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換言之,如非購置折舊性資產或未實際購建折舊性資產者,則無分年認列收入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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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近年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飆高,國內外原料價格也居高不下,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應避免將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以免利息支出被剔除。

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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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99年1月1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額

財政部近日核釋,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99年1月13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發布後,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額,修正為按該公設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該公設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仍得全額抵繳。

舉例來說,甲去世後由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價值4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向第三購買所得,甲在扣除相關扣免額後的遺產淨額為3,144萬元,遺產稅額為3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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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委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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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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