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 2020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用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Tags: , , ,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 […]

507, 202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Categories: 加值型營業稅|Tags: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507, 2020

退職人員領取之退職所得免稅金額勿重複計算

Categories: 綜合所得稅|Tags: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退休或資遣人員租稅負擔,退職人員領取之退職所得採取定額免稅制,同時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金額。依財政部106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0704400號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507, 2020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法|Tags: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

507, 2020

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Categories: 營利事業所得稅|Tags: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1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如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所得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前揭分攤辦法規定,依收入類別,先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再依規定進行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