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總額: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
主旨:公告「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 ((經濟部107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03070號))」。 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記帳憑證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現金收入傳票(格式一-一) (二)現金支出傳票(格式一-二) [...]
綜合所得總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計算大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