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應提示合法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之外銷損失,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列。 […]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之外銷損失,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除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憑證外,其亦是營業人申報銷售額之重要憑據。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有一筆罰鍰,實在不划算。 […]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