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房地合一稅不能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之取得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者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108年間有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考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