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