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帳簿與憑證

21 05, 2020

請問「會計基礎」是甚麼?法令規定是怎樣?公司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要在甚麼時候入帳?

2020-06-26T21:16:52+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基礎是指會計人員決定把交易事項記入帳簿時,選擇的基本原則。一般又分為兩種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會計基礎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但如果平時用現金收付制的,在決算時,也要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調整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一項))。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說的商業,依法都要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就算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在決算時,仍然要依權責發生制作調整,沒有例外。 至於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因為是酬勞員工過去一年的工作付出,屬於已經發生的事項,決算時雖然還沒有支付,但是依照權責發生制的規定,應該要在決算日,以「應付費用」項目估計記入帳簿,才不會使當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然在收到現金的次年度才申報所得稅,是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制),所以企業不可混淆。

21 05, 2020

什麼是會計制度?

2020-06-26T21:15:05+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制度」,是指商業為了處理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 商業應該要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的理論和技術,讓商業會計事項的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和報告等等工作有所依循,才方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和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要的資訊,使他們瞭解商業實際情況,做為未來決策的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財務報表的設置和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和程序等事項。 個別商業為了要滿足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該配合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和員工的配置與能力,讓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可以在符合管理者需求的前提下,當作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的依據。

21 05, 2020

我們公司無意間發現倉庫有一箱民國80年的帳冊,因為年代久遠,請問可以把它銷毀嗎?

2020-06-26T21:15:56+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未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六條))。 故這箱8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別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否則會違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 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 [...]

21 05, 2020

請問公司取得憑證後,應該如何處理入帳?

2020-06-26T21:17:31+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商業交易的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取得原始憑證:譬如進銷貨發票、各種收據、薪資表、加班費申請單、驗收入庫單、銀行匯款單等。 編製記帳憑證:依照原始憑證來編製現金收(支)傳票或轉帳傳票。 登入帳簿:把傳票的借貸項目、內容摘要和金額登記於各種帳簿,譬如現金帳、日記帳、總帳等。 另外, 整理結算和結算後結轉帳目等事項,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單或是原始憑證已經符合記帳需要時,可以不另外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用原始憑證,當作記帳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21 05, 2020

問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是遺失時,該怎麼辦?

2020-06-26T21:18:19+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的記錄是以真實經濟事項為原則,會計人員應該要注意,所有會計記錄都要有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如果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的時候,商業負責人要請經辦和主管這件事項的人,分別或是共同證明這件事項是真實存在的 ((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另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己證明事項是不是真實存在,才不會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的嫌疑。 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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