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2022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有2類,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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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有2類,分別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取具後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前揭條例規定的證明文件,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

512, 2022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依規定限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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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

112, 2022

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Categories: 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

3011, 2022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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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他收入減項。 […]

2711, 2022

繼承人是否喪失遺產繼承權之事實,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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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以民法規定之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於遺產繼承人是否已喪失繼承權有爭議時,基於法治國家行政與司法職權分立原則,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判決予以確認,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請民眾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