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2509, 20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

1609, 2020

綜整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七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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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如附表,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辦理申報。 型態 變更登記事由 決算申報 清算申報 1 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廢止 是 是 2 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 是 否 3 公司變更組織,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否 否 4 [...]

709, 2020

營利事業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權前應列為設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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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利息費用時,應詳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509, 2020

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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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

2708, 2020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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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