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607, 2020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用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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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 […]

507, 2020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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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

507, 2020

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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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1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如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所得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前揭分攤辦法規定,依收入類別,先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再依規定進行分攤。 […]

  1.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107, 2020

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線上申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4項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開始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營業稅稅籍證明」、「貨物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期貨交易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等4項國稅線上申請服務。 […]

2205, 2020

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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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並扣除保險賠償後金額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