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709, 2020

營利事業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權前應列為設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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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利息費用時,應詳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509, 2020

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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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

2708, 2020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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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2708, 2020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108.0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 一、訂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下列說明。 二、廢止本部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 […]

2508, 2020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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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1。 […]

  1. 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