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薪資時,原適用18%扣繳率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6,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40,000元,因已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18%;又如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8,000元,其適用之扣繳率及應扣繳稅款分別如下(附表):

112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又調整了,給付非居住者薪資要注意扣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