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遺產稅 [...]
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遺產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希望能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租稅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局原已就高雄市轄內案件提供跨行政區受理服務,現財政部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後,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只要檢齊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均可跨縣市臨櫃辦理,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對於工作或居住與戶籍地不同的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將更省時方便。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種: 一種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另一種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如果取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稅捐單位認定之「不動產三角移轉」,係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予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以規避相關稅負。 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如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