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1107, 2020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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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

1007, 2020

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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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工程而以自備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包工包料)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

507, 202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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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3006, 2020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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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

2805, 2020

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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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1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但銷售「供解體之遠洋漁船」不適用零稅率2。 […]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