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1708, 2020

網路賣家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出進口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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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出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網路賣家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出口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出口郵包) 寄件人應於寄送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如果寄送的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的物品。 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的物品。 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規定辦理。 […]

1608, 2020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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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前項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網路賣家在辦理稅籍登記後,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

1508, 2020

個人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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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動裝置及網路普及,工商業發展朝e化邁進,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旅遊服務、線上諮詢及遊戲軟體等業者,雖享有即時、快速及二十四小時無休優勢,但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除利用自有舊貨,一時性偶發上網拍賣行為,依規定課徵個人一時貿易之綜合所得稅外,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銷售行為,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從事代購商品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等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

1408, 2020

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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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1,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兼營其他生意)。 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營養午餐與兼營其他生意)銷售額; 但如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銷售額超過20萬元,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1. 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 []
1308, 2020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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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