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108年度交際費限額計算如下表。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 […]
營利事業伙食費列支限額自104年度起,已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財政部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
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
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當然報廢,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