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文章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跨境電商之線上廣告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順應潮流透過跨境電商刊登廣告推廣業務,其跨境電商取得之線上廣告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以下簡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函釋) 」規定,跨境電商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其利用我國佈網綿密、頻寬充裕之網路基礎環境銷售電子勞務,而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性,屬我國來源所得。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
1A2B高價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有金額限制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協助導正社會風氣,1A2B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1(係指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公司行號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
營利事業依約售地拆屋,該拆除房屋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房屋,該地上房屋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 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合約約定地上房屋應清除騰空交付者,其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房屋,該地上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
108年度所得稅採網路申報,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前送(寄)交國稅局
108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09)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或線上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109)年7月10日前,以掛號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