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